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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利用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4〕414号

发布时间:2024-11-30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津环固转〔2024〕414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利用的复函

   

  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处置意见的函》(冀环固体函〔2024〕1911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将79吨废油(900-249-08)转移至沧州骅港矿物油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四、你公司应留存危险废物装卸过程的视频录像,可采取全 程跟车押运等方式,确保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中途不发 生倾倒,并将车辆运输轨迹和录像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

  于3年。

   

   

   

   

  2024年11月29日

  

   

  抄送: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原文链接:https://sthj.tj.gov.cn/YWGZ7406/HJGL7886/GTFWGL6110/202411/t20241129_6793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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