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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

发布时间:2024-08-31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第一百三十九条专门就统计造假应当受到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极大强化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为防惩统计造假问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及统计造假的纪律处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共有两款。

  第一款: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造假违纪主体包括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统计造假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和次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sjfb/hjtj_hjzl/202402/t20240206_63931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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